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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介绍

几乎在每个国家﹐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通常都会涉及一些书写的文件﹐就是证人提出各种各样的字据,用来作为证据,诸如收据、信件、契约、招供和书写的声明等等的书写文件。不过每个人也都知道﹐光是单单把这些文件提出来,交给法庭还不足够。要让这些文件能被有效的使用﹐律师们、法官们、和陪审员们必须要知道这些文件的一些特定特质或者这些文件的主要特征。他们通常得花不少时间去了解和证明这个特殊的文件究竟是谁写的﹐谁是收件人﹐何时写的﹐为什么原因而写, 写了那些事情等等。知道这些因素是相当要紧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使用那些文件。

  就基督教伦理学而言﹐我们也有类似的考量。不管面对那种伦理问题﹐至少有个文件是我们会需要用来考量的﹐那就是圣经。不过在作伦理抉择上﹐圣经对我们的影响﹐则是因人而异。有的基督徒几乎完全依赖圣经﹐他们认为回应各种道德问题﹐圣经是无误且具有权柄的法典。另外一些人看重圣经的劝诫﹐但对于它所记载的并不是全盘接受﹔还有一些人根本不在乎圣经﹐认为其中记载﹐与现今的时代毫无关联。人们对圣经在伦理学上的用处﹐虽有不同的观点﹐其中却有个共同点﹕他们都是衡量了圣经的特质才产生那些观点。

这是我们基督教伦理学系列“依据圣经作抉择”的第三课。这一课的题目是“圣经的特质” 。在前几课里﹐我们说过伦理抉择往往涉及一个人如何将神的话语应用在某个情况里。这个观点就使得我们能够认识到,在作任何伦理决定时﹐我们总是必须要考虑到来自这三个方面的基本要素﹕神话语的标准﹐情况的特殊性﹐和作抉择的人。我们称这三个考量的角度为﹕伦理学里的规范准则﹐情况处境﹐和存在动机。在这一课里﹐我们要再从规范准则的角度﹐找出作伦理抉择的合宜标准。

在前几课里﹐我们已经提过﹐神的特性是我们至终的标准﹐而祂的话语就是这启示性准则的凭据﹐因为它清晰无误的告诉我们神的性情。在这一课里﹐我们要注重圣经的一些特质﹐好让我们能够更加明了圣经是如何将神的特性启示给我们。我们要把圣经特质的讨论﹐分为两个部份﹕首先﹐我们对于圣经这些特质的探讨﹐主要是依据它的作者是神﹐也就是探讨它所具有的权柄和能力。第二﹐我们要来探索圣经所具有的相关特质﹐主要因为圣经是写给人类读者的﹐这就涉及到圣经的清晰性、圣经的必要性和圣经的充分性。让我们先来看圣经是神的著述这一点。

II. 上帝做为作者

  我们讲到圣经是神圣的著述﹐乃是着重于圣经是“神的话语”这个事实﹐是神对祂的百姓说的话。因此在探究圣经是出于神的启示这个特质时﹐我们是论到两件事﹕圣经的权能和圣经的权柄。多数的福音派基督徒当然都认定圣经乃是神对历世历代的人所宣讲的﹐具有其权柄能力的话语﹔不过我们多半不会想到圣经的这个特质会和这么多的论点有关。如果我们对这些观点有更深入的认识﹐那么就更能有效的将圣经应用于伦理情况里。因此让我们先来看圣经的权能这一点。

圣经的权能

  身为基督徒﹐在触及伦理问题时﹐我们不单只是要知道那些事情是良好而美善﹐那些则是错误邪恶的﹐我们也在意要怎么用在道德上让人钦佩嘉许的方式﹐将这些知识应用、表显出来。在行动,思考,和感受的过程中﹐我们能从那里得到力量﹐来实施出正确和良善的抉择呢﹖在这方面,我们就要大大地借助圣经的能力。圣经是神活泼有功效的话语﹐它不只告诉我们应该怎么作﹐它也给了我们力量和能力去相信﹐而且能够活出讨神喜悦﹐蒙神祝福的生活方式。就此观点﹐我们先来看神话语的权能是以那些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例证﹐然后我们再来看这个能力对伦理抉择的影响。

例子

  如同前几课我们所谈论过的﹐神用许多的方式对人说话。圣经也明白指出﹐即使不是以经文字句的方式﹐神的话语还是大有能力。在探究这一点时﹐我们首先要看神话语在创造过程中显出的能力﹔接着我们要看祂预言的能力﹐然后是福音传扬的能力﹐最后是探索神成文的话语﹐也就是圣经所具有的大能。让我们先来查看神话语对受造物的权能。

当我们思考神话语的权能时﹐首先想到的就是神的话语在创造中所显出的能力。最显而易见的就是创世记第一章所记载的﹐神创造天地万物的过程﹐讲到世界是因神的话语而存在的。整章从头到尾显明神唯一所作的就是说话﹐透过祂的话语﹐祂创造、命定、使受造物充满整个宇宙。如同诗篇33章第6和第9节所说的:

“诸天藉耶和华的命而造;万象藉他口中的气而成。”“ 因为他说有,就有,命立,就立。”(诗篇33章第6,9节)

神的宣告在创造过程中显出极大的权能﹐万事万物乃是因着祂的话语而存在的。这并不是说话语本身就具有神掌管的能力﹐乃是说神以话语的宣告为管道﹐传递出祂的能力。神使用话语为媒介﹐达到祂行事的目的﹐就像我们人使用锤子来钉东西一样。

其次﹐圣经也清楚表明﹐神透过受感先知们的口﹐所说出的话语也同样带着能力。以赛亚书55章10到11节肯定这一点。在那里﹐先知如此写道﹕

雨雪从天而降,并不返回,却滋润地土,使地上发芽结实……我口所出的话也必如此,决不徒然返回,却要成就我所喜悦的,在我发他去成就(或作所命定)的事上必然亨通。(以赛亚书55章10-11节)

虽然这段话指的是从以赛亚口中讲出的神的话语﹐但其上下文则明白显示出神是论到先知以赛亚所传讲的。犹大国的百姓不是直接从神那里﹐而是透过以赛亚的口听到主的话语。即使如此﹐这信息在以赛亚传讲并记录时﹐仍然带着能力﹐它具有神的大能﹐能够成就神要达成的目的。

接下来我们要看神话语的大能﹐透过非默示的传讲神的话或福音而显明出来。新约讲到透过传讲福音﹐显明神的作为时﹐常肯定这个观点﹐即使传讲的人未必是全然没有错误。例如罗马书第一章15到16节﹐保罗就明白的讲到福音是带着神的大能﹕

情愿尽我的力量,将福音也传给你们…… 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罗马书第一章15-16节)

保罗认为的福音﹐不只是关乎耶稣所行的一套真理﹐也不是借着福音的叙述﹐描绘出神的大能﹐福音也不是关乎有大能的这位神﹐或是神以祂的能力所行的一些事情。保罗的重点乃是﹕传讲福音这个行动就具有能力﹐因为神借着这样的传讲﹐使人相信。

哥林多前书1章18节﹐保罗也有类似的讲法。他这么写着﹕

十字架的道理,在那灭亡的人为愚拙;在我们得救的人,却为神的大能。(哥林多前书1章18节)

注意再一次,保罗在这里讲的是信息本身﹐而不单只是与信息有关的历史事实。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往往不愿意接受福音所宣讲的真理﹐与此同时,他们反倒断定拯救世人的神是愚拙的。人们因为不相信福音的信息是真的﹐所以觉得那是愚拙的道理﹔对他们而言﹐那好像是新奇的神话故事﹐甚至是个谎言。他们认为思想正常的人绝不会去相信这种事。就因为这个缘故﹐十字架的福音对不信的人仿佛就是愚拙的﹐然而,对于相信的人来说﹐福音的传讲和宣讲乃是神的大能﹐因为正是藉着这个管道﹐神引领他们获得得救知识的真理。

  了解神的话语在创造过程、预言﹐以及福音传扬中所表显的能力﹐我们接着要明白神成文的话语﹐就是圣经所具有的大能。

路加福音16章﹐耶稣在讲财主和拉撒路的故事时﹐就指证出神成文话语的大能。你应该记得财主死了﹐他从阴间抬眼看见拉撒路在亚伯拉罕的怀中。财主担心他的家人也会灭亡﹐下到阴间﹐就求亚伯拉罕让拉撒路复活﹐差遣他去向财主的家人传悔改的信息。路加福音16章29到31节﹐我们读到亚伯拉罕的回答﹕

他们有摩西和先知的话可以听从……若不听从摩西和先知的话,就是有一个从死里复活的,他们也是不听劝。(路加福音16章29-31节)

这段经文至少有两点和我们的谈论有关。首先﹐亚伯拉罕讲到圣经。他提到了摩西和先知﹐当然不是指他们还活着﹐继续亲口说话﹐而是指这些神话语的记录者﹐透过圣经继续对人说话。当年神感动摩西和先知们所讲的话既然大有能力﹐那些话语以书写的方式流传下来﹐也就仍然带着能力。

  其次﹐圣经是先知受神感动﹐将祂的话语书写而成的﹐它所具有的领人悔改的能力﹐等同于人们见到一个死而复活的大神迹。从许多方面来说﹐论到圣经的大能﹐这段经文是最有力的叙述之一。我们知道﹐能见证到有人从死里复活﹐那是一个相当震撼的经历﹐足以让人的生命有所改变。然而在这里﹐耶稣却是明白的指出﹐阅读圣经甚至比看到死人复活更具有能力。

  提摩太后书3章15节﹐使徒保罗也肯定这个观点﹐他这么说道

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提摩太后书3章15节)

研读经文有如传讲神的话﹐因为神让人透过这个管道﹐得以了解并且产生得救所需的信心。传讲神的话语带有神的大能﹐圣经本身也是如此。

含义

我们已经了解到神的话语,在创造中、在无误的默示预言中、在圣经自身中,甚至是在不完美的讲道中,都带着的大能﹐现在要来思想在伦理抉择的过程中﹐这些对我们会有什么影响。希伯来书4章12到13节这段经文点出了神话语的能力对我们的实际意义。它这么叙述着﹕

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 并且被造的没有一样在他面前不显然的。(希伯来书4章12-13节)

请注意﹐在这里希伯来书的作者讲到神的话语是活泼有功效的﹐它并非是一堆无生气活力的讯息。当我们聆听、阅读神的话语﹐就像在见识一个生气蓬勃的有机体﹐充满能力的要成就神的意愿。那么神的话语在伦理学的领域有什么作用呢﹖就如上述经文所讲的﹐神的话语能够鉴查辨明我们的心思﹐它可以审查我们最深的意念和动机﹐也具有能力﹐可以救我们脱离罪恶﹐使我们能够活出圣洁、有道德的生活。请听我们前面才读到的提摩太后书,保罗接下来是怎样讲述的。在提摩太后书3章15到17节﹐他这么说道﹕

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 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摩太后书3章15-17节)

  圣经的能力不只带领我们相信基督﹐作为神的话语﹐那些经文也能够预备我们去“行各样的善事”。圣灵使用经文﹐给予我们信心和智慧﹐塑造我们的品格﹐使得我们在面对道德抉择时﹐可以选择美好良善的﹐而弃绝拙劣不好的。

  许多时候﹐基督徒虽然努力要活出有道德操守的生活﹐却常常受到挫折。面临正确和良善的抉择时,他们往往感到心有余力不足﹐因而觉得沮丧气馁。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知道﹐学习圣经、不断用圣经提醒我们自己、默想经文,这些绝不是徒劳无益的举动﹐这个认知会让我们大得鼓舞﹐因为我们这么作﹐并非只是在阅读一些伦理规条而已。神的话语的确能够给我们力量去为神而活。持续学习并默想神的话语﹐使我们得以领受那能够成就神旨意的大能大力。因此﹐圣经的大能对于基督徒在作伦理抉择时的确是相当的重要。

圣经的权威

  圣经的第二个特质是它来源于从神的默示所赋予独特的圣经权威。圣经是出于神的默示﹐所以带着神的权柄。从某种角度上讲,我们已经仔细证明圣经乃是神自己的声音,神的话语对于每个时代都是活泼有功效的。神拥有一切的权柄﹐所以无论何时祂说了什么﹐听到的人都必须服从祂的话语。在第一课﹐我们已经讲过这个概念﹐那就是所有的启示都是准则规范﹐因为它们教导我们关乎神的知识﹐而神是道德的最终准则。

因为这个观点很重要﹐我们还是要来看圣经怎么讲到它本身所具有的权柄﹐以及这个权柄的道德意义。我们先来探讨圣经权柄的宣告﹐然后看这个宣告对我们人生的含义。

权威的宣告

  圣经至少以两个方式申述它的神圣权柄。第一﹐它提出这个权柄的一些历史的例证﹐第二﹐它明白的作此宣告。我们先来看圣经权柄的一些历史例证。

  我们在这一课里已经看到﹐神所说的话和神成文的话之间是有相当紧密的关联。圣经在许多地方向我们显示出例证,神话语的权威是如何应用于圣经本身的。圣经记载在最早的时候﹐神是直接对人说话﹐而且祂的话语是带有权柄。例如在创世记第二和第三章﹐描述人的受造和堕落﹔在那里神命定人要治理伊甸园﹐以及不可吃善恶树的果子。然而夏娃却宁可选择听蛇的话﹐而不听神所讲的﹐也因此拒绝顺服神的权柄。亚当则是听夏娃的话﹐而不听神所说的﹐同样是弃绝了神的权柄。然而神的权柄并没有因此就被废弃掉﹐神借着惩治亚当夏娃和一切的受造物﹐以此验证祂话语所具有的权柄。

稍后在摩西的时代﹐神将祂的话从口述转成书写的文字。他颁订十诫的时候﹐是将这些律法刻在两块石板上﹐而不是口头对摩西叙述而已。祂也对摩西传讲了另外许多律法﹐嘱咐摩西要书写记载下来。这些记载就是组成我们在出埃及记24章读到的约书。它们是神人之间盟约的规定﹐不但带着神的权柄﹐也包含祂的应许﹐就是借着祝福那些遵守顺服的人﹐而咒诅那些违逆的﹐使得些律法具有效力。出埃及记24章4到8节这么记载﹕

摩西将耶和华的命令都写上……又将约书念给百姓听。他们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 摩西将血洒在百姓身上,说:“你看!这是立约的血,是耶和华按这一切话与你们立约的凭据。”(出埃及记24章4-8节)

在这段记载里﹐我们发现神成文的话语﹐乃是根据祂口述的话而来﹐而这成文的话语﹐也就是带着神权柄的约书﹐是祂的百姓所必须顺服遵守的。

许多世纪以后﹐神的百姓离弃圣经所写的那些事﹐神就差派外族外民与以色列民争战﹐刑罚他们。以赛亚书42章24节﹐先知以赛亚如此记载﹕

谁将雅各交出当作掳物,将以色列交给抢夺的呢?岂不是耶和华吗?就是我们所得罪的那位。他们不肯遵行他的道,也不听从他的训诲。(以赛亚书42章24节)

在以赛亚的时代﹐神毫不犹豫的就让祂的话语生效﹐正如祂在伊甸园时所作的。不过这一次﹐他们所违抗的乃是神的”“律法”﹐就是神与祂的百姓立定的﹐书写成文的约书。正如神口说的话具有权柄性的启示﹐成文的话语也是如此。

新约也借着一些例子肯定圣经的权柄。例如耶稣常常引述经文来解释和强调祂所作所为的合理性。约翰福音17章12节﹐耶稣如此祷告﹕

我与他们同在的时候,因你所赐给我的名保守了他们,我也护卫了他们;其中除了那灭亡之子,没有一个灭亡的,好叫经上的话得应验。(约翰福音17章12节)

在此耶稣把对祂忠心的十一个门徒﹐与出卖祂的加略人犹大作了突出的对比。在这个比较里﹐耶稣指出祂之所以保守了那十一个门徒﹐而丧失了犹大﹐都是根据圣经而行。

使徒们也相信圣经的权柄。例如保罗就是诉诸于圣经经文﹐要基督徒不要心存报复的意念﹐罗马书12章19节﹐他这么写着﹕

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马书12章19节)

保罗在此的论点是﹐旧约讲到伸冤在神这样的话语﹐是带有它的权柄。保罗要他的读者们在这事上顺服旧约所说的﹐这也表明他相信圣经是神权能的话语﹐即使新约时代的信徒们也要遵守。

除了举例证明自身的权威﹐圣经也透过其直接了当的叙述﹐表明圣经自己所具有的权威。彼得后书1章19到21节就是一个最为人熟知,表达圣经权威的宣告之一﹐彼得明确地讲述到﹕

我们并有先知更确的预言……你们在这预言上留意……因为预言从来没有出于人意的,乃是人被圣灵感动,说出神的话来。(彼得后书1章19-21节)

这里彼得指出书写下来的旧约先知预言﹐即使在我们这个时代依然带有权柄﹐因为这些预言是神授权、给予的启示﹐它所具有的道德约束标准﹐是人需要留心注意的﹔也就是说﹐我们应当相信先知所写的﹐也必须顺服他们所命定的。

雅各也清楚指出旧约仍旧是神对我们有权威的律令。雅各书2章10到11节这么写着﹕

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 雅各书2章10-11节)

请注意雅各是用怎样的方式来强调这个要点的。第一﹐他认为书写的律法依旧有其效力。违逆律法就是犯罪。第二﹐雅各认为圣经的权柄是基于授予律法的那一位﹐就是神的权柄。因为圣经是神的话语﹐所以它带有神的权柄。

此外也有一些经文讲到新约的权柄。例如约翰福音13章20节记载着耶稣给予祂的门徒权柄﹕

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有人接待我所差遣的,就是接待我;接待我,就是接待那差遣我的。(约翰福音13章20节)

使徒们把这个权柄不只用于言语上﹐也用于书写的文件里﹐那就是我们现在所读的新约。这样的例证见之于新约许多述及命令的地方﹐例如帖撒罗尼迦后书3章6节﹐保罗如此写着﹕

我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吩咐你们,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就当远离他。(帖撒罗尼迦后书3章6节)

保罗在这里给予的命令﹐是带着耶稣基督授予他的权柄。其他的使徒们也是如此﹐他们在给予书写的指示和教导时﹐也常引用这样的权柄。新约乃是使徒们的书信或认可的文件组合起来的﹐所以它带着使徒的权柄﹐也就是基督的权柄。

含义

  我们已经探讨了圣经对其权柄的见证﹐现在要来看这个观点所具有的含义。简而言之﹐圣经带着神的权柄﹐因此无论在抉择、行为、思想、感情上我们都得顺服它的指令﹐也就是说我们的伦理行为相等于“遵守主的话”。遵守主的话至少要行之于两方面﹕在广度上﹐我们必须全然顺服圣经所有的诫命﹔并且在深度上,我们必须以委身和坚定的心态顺服这些诫命。

一方面﹐神的百姓必须遵守圣经全部的教训。对于那些命令﹐基督的跟随者不能只遵守他们喜爱的﹐而轻忽所不喜欢的。当然我们也承认有些要求比起另一些是更难接纳﹐但是我们蒙召﹐就是要顺服谨守圣经里的一切诫命。例如出埃及记15章26节﹐神对以色列百姓说这样的话﹕

“你若留意听耶和华你神的话,又行我眼中看为正的事,留心听我的诫命,守我一切的律例,我就不将所加与埃及人的疾病加在你身上。”(出埃及记15章26节)

以色列的百姓那时正在领受神所颁给他们的书写的诫命。神表示行祂眼中看为正的事﹐等同于遵守祂的律例。基本而言﹐我们若是遵守圣经的教导﹐就是在行正事。

列王记上11章38节﹐对于我们应当如何顺服圣经的权柄讲得更是清楚。在那里神对耶罗波安这么说﹕

“你若听从我一切所吩咐你的,遵行我的道,行我眼中看为正的事,谨守我的律例诫命……我就与你同在。”(列王记上11章38节)

你应该记得在这系列的第一课里﹐我们特别定义神所祝福的一些善行。在此﹐神应许如果耶罗波安行祂所看为正的事﹐神就要祝福他﹐而所谓“正”的事﹐就是遵循一切祂所吩咐的。神所认为的良善﹐并非只是遵行部份神的律法而弃绝其它的。

  神呼召祂的百姓要全面遵守祂所有的话语﹐不可有任何违逆﹐这对现今我们而言是一个巨大挑战﹐如同昔日对神的子民一样。可悲的是﹐有时信徒面对这样的挑战时﹐却觉得即使他们只遵行神部份的道德诫命﹐神其实是不会在意的。他们误以为神给了他们自由﹐让他们可以轻忽那些他们觉得不舒坦﹐或难以遵行的诫命。

  不过,即使我们不是有意要为我们违背圣经的一些道德诫命来作辩解﹐我们仍会不自觉的陷入避重就轻的选择里﹐对此我们必须有所警觉。为此﹐我们必须时常回来研读和查考圣经﹐特别留心那些我们可能会遗忘或忽略的诫命。

其次﹐神的权柄不只在广度上涵盖其所有的教训﹐在深度上﹐也涉及我们顺服的心态。例如﹐无论是新约还是旧约圣经都是把爱神与顺服祂的话语相提并论。道德的良善不是来自不情不愿的顺服﹐也不仅只是热爱良善而已﹐道德的良善与敬爱神是分不开的。我们之所以遵行﹐因为神乃是以祂的慈爱和权柄﹐呼召我们成为乐意服侍祂的人。申命记7章第9和第11节摩西如此说道﹕

耶和华你的神……是信实的神;向爱他、守他诫命的人守约,施慈爱,直到千代; 所以,你要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的诫命、律例、典章。(申命记7章第9,11节)

因为神乃是呼召我们﹐与祂缔结爱的关系﹐所以我们理当顺服祂的诫命﹐就是圣经所吩咐我们的。

在新约里﹐耶稣也一再重申这个观念。约翰福音第14章15和21节﹐祂是这样教导他的门徒的﹕

“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 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约翰福音第14章15,21节)

而且耶稣以身作则﹐使我们明白﹐要以爱心来顺服父神。约翰福音14章31节他这么说﹕

“要叫世人知道我爱父,并且父怎样吩咐我,我就怎样行。”(约翰福音14章31节)

  圣经一再明示﹐神要我们遵从的道德诫命是基于祂对我们的爱﹐因此我们也要以爱祂的心履行这些要求。

  因此根据圣经﹐我们了解到除非有正确的心思﹐否则无法有正确的言行。换个说法就是﹐只有我们从内心深处接纳和相信圣经﹐我们才能全然正确的顺服神话语的权威和权柄。

  我们已经查看了圣经所具有权柄和能力。圣经之所以有这些特质﹐因为它主要是出于神的授权和感动写下来的。现在我们要来探讨第二个主题﹐就是圣经与人类更有关联的那些特质。

III. 人类做为读者

  当神启示感动并授权圣经的作者时﹐祂心里是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要把祂的旨意和祂的属性清楚的启示给祂的百姓﹐好让他们因此更能够顺服祂。因此,我们在此要探讨圣经所具有的另一些特质。圣经之所以具有这些特质﹐主要是来自神是在向人发出启示这个事实,人是做为读者的。我们在这方面探讨要涉及到圣经的三个特质﹕圣经的清晰性﹐圣经的必要性和圣经的充分性。我们首先来探究圣经的清晰性。

圣经的清晰性

  当我们讲到圣经的内容很“清晰明确”﹐并不是说圣经的每个部份都很容易明白﹐或是它的每个记载都是平白直叙。我们的意思着重于圣经并非含混不清的﹐它不是充满隐晦的意思﹐以致它的记载必须透过某些神秘的方式﹐特殊的属灵恩赐、或教会的某些服事人员才能显明出来。

  谈到圣经的清楚明了﹐或它的“简明清晰”﹐我们要注意的有两点﹕首先是圣经清晰性的特质﹐然后是圣经清晰性所具有的意义。让我们先从圣经中来看圣经清晰性的特质这一点。

特征

韦斯敏斯德公认信条对于圣经清晰性的特质有一个很好的概论﹐记载在它的第一章第7段﹕

圣经中所有的事﹐本不都一样清楚,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了﹔但为得救所必须知道,必须相信,必须遵守的那些事,在圣经的某些部份都有清楚的提示与论列,不但是学者,就是不学无术的人,只要正当使用普通方法,都能得到适当的理解。

在此公认信条论到圣经清晰性的两方面﹕首先它谈到圣经里“所有的事” ﹐其次它着重于“人得救所必须知道、相信、遵守的那些事” ﹐也就是福音。让我们先来看这两个观点﹐首先是福音的清晰性。

  我们简单来说﹐圣经清楚的讲到福音﹐使得每个有理性的人都能够明白﹐得救来自悔改和相信基督。这不是说每个人都可以了解福音。如同公认信条所指出的﹐我们若想掌握圣经的清晰性﹐必须“正当的使用普通方法”﹔也就是要殷勤的研读圣经﹐而且不要心怀它意的扭曲圣经所要教导的。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因素会妨碍我们的研读圣经﹐最明显的就是我们的罪性。如果我们因着罪﹐无法明白或曲解圣经﹐我们就无法领受福音。然而这样的结果是因着我们的失误﹐而不是圣经写得不够清楚。

  注意公认信条也不是说一个人可以因着研读圣经的任何部份﹐而发现得救之道。它乃是说“圣经的某些部份” 清楚的讲到福音﹐也就是说﹐圣经就整体而言是清晰的表显出福音的信息。人若没有读全本圣经﹐可能就不会读到他可以轻易了解的关乎福音的经文。不过无论如何﹐就整体而言﹐圣经是将得救之道讲得相当清楚﹐是每个有理性的人经过学习就可以明了的。

  虽然圣经对于在基督里得救的福音讲得特别清楚﹐公认信条却是对全本圣经有某些评论﹐它讲到除了基本的福音信息外﹐圣经其它的内容“不都一样清楚,对各人也不都同样明了。” 换句话说﹐圣经在某些教导可能不是那么容易明白。事实上﹐圣经里所记载的﹐有许多的事情并非像救赎的启示那么清楚明了。

然而神给我们圣经﹐为的是让我们可以明白圣经里祂启示的那些事﹐并且能够应用于我们的生活中。如同摩西在申命记29章29节对以色列人所说的﹕

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申命记29章29节)

当我们查考﹐并且把圣经的教导应用于伦理抉择时﹐我们必须记得摩西在这里指出的一个重点。摩西将隐秘的事和明显的事加以区分。神的确保留一些秘密﹐没让我们知道。祂没有将所知道的全告诉我们﹐也没有将我们想要知道的全部启示出来。有些事情﹐甚至是一些伦理事件﹐神只保留给祂自己。纵然如此﹐神在圣经里所启示的却不是秘密﹐圣经的记载是属于“明显的事” ﹐如同摩西所说的﹐这些事显明出来﹐为的是让我们能够遵行。

含义

无论如何﹐神已经清晰明了地向我们启示了祂的旨意﹐引导我们作伦理抉择。祂已经给我们圣经﹐因此,如果我们“正当使用普通方法”﹐研读查考﹐就可以明白在生活各方面神的旨意是如何。如同保罗在提摩太后书3章16节对提摩太的劝勉﹕

圣经……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提摩太后书3章16节)

如果我们殷勤研读圣经﹐就能够清楚明白要如何的应用它。

为了这个缘故﹐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认真查考圣经﹐才能分辨领悟它对于各样伦理事件的教导。再者﹐我们也不是说圣经的每个部份都是清楚易懂的。事实上圣经里有些部份的记载是比其它的部份来的不够清楚。除此以外﹐我们当中有些人又比另外一些人更容易明白圣经的话语﹐就如彼得在彼得后书3章16节说的﹕

保罗信中有些难明白的,那无学问、不坚固的人强解,如强解别的经书一样……(彼得后书3章16节)

并非每个人都有同样的能力去了解圣经﹐或者付出同等心力去研读它。然而不管怎么样﹐我们若是愿意认真学习﹐就一定能够明白神的旨意﹐使我们可以遵行祂的道德标准。

我们已经探索了圣经的清晰性﹐由于圣经主要是为人而写的﹐因此我们现在要来看圣经具有的第二个特质﹐就是它的必要性。

圣经的必要性

  讲到圣经的必要性﹐我们的意思是人们需要圣经﹐特别在作伦理抉择时。在探讨我们对圣经的需要时﹐我们要谈到三个要点﹕在救赎上圣经的必要性、在信仰生活上圣经的必要性﹐以及我们需要圣经所具有的含义。

救恩

首先﹐圣经的必要性在于它让人找到得救之道。就如我们在前一课学到的﹐一般启示、特殊启示﹐和实存启示彼此之间有多处是重复的﹐然而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提供的知识只能让人明白自己没有达到神的标准﹐唯有圣经让人知道如何得救。罗马书10章13到17节保罗这么说道﹕

因为“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听见他,怎能信他呢?没有传道的,怎能听见呢﹖…… 可见信道是从听道来的,听道是从基督的话来的。(罗马书10章13-17节)

保罗在这里讲得很清楚﹕透过福音的信息这个正常管道﹐神将信心传递给人﹔而且在基督的话语之外﹐人们无法触及福音的信息。除了及其例外的情况以外﹐基督的话语是我们所有人得救的必经之路。通常而言,神学家们认为的例外情况乃是涉及到婴孩或智能不足的人。

  然而什么是基督的话语﹖罗马书第十章﹐保罗主要是指福音的传讲﹐不过他也认为圣经的经文是福音信息的根源。例如他所说的“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 实际上就是引自于申命记的第30章。保罗引用经文的这种方式,在全本圣经中是到处可见的。明确的来说﹐在圣经里﹐福音的传讲与书写下来的圣经经文是有密切的关联。例如在旧约里﹐神经常把信息直接传给先知﹐他们再把神的话告诉百姓。不过神也确保那些预言都被记录下来﹐好让那些没有当场听到神话语宣讲的人,也可以知晓。按照旧约的模式﹐使徒们也是先从耶稣那里直接领受福音﹐然后不仅仅是透过福音的传讲﹐还要透过新约的书写将福音传报给其他的人。

  这个运作的过程通常是这样的﹐人们多半是经由于自己阅读圣经﹐或是听基于圣经的讲道,来得以知晓福音的道理﹐进而导致相信福音和得到救恩。当然﹐文字书写的圣经和根据圣经的讲道之间是有一个重大的不同。圣经的每个部份都是神感动人写下来﹐是毫无错误﹐也具有绝对权柄。讲道则不是如此。如果讲道是忠于圣经﹐那么这个信息当然就是真实、也具有能力和权柄。然而因为我们是堕落的人类﹐所以我们的讲道绝对无法全然忠于圣经。圣经和讲道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记载是恒久不变的﹐是我们可以完全确定和值得信靠的标准。毫无疑问,所有的讲道、教会传统、神学教导﹐以及许多其它的资讯对我们都很有帮助﹐然而,它们多少都混合着真理与错误。只有圣经是绝对无误,全然无缪﹐诚实无为,完全可信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有圣经——这个书写成文的神的话﹐因为它既记载了福音﹐也成了福音传讲的根据与标准。

忠信生活

  其次﹐在伦理生活中我们需要圣经。上一课我们已经讲到一般启示、特殊启示、和实存启示都是真的﹐也各具有权柄。那么我们为何把圣经区别出来﹐当作必要启示的一个特例﹖那是因为尽管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没有错误﹐也具有权柄﹐它们却是比圣经更难以解释。罪已经败坏了自然界和人类﹐我们所见的也不再纯粹反映出神的本意﹔因此我们时常难以知道要如何确切的解释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有时到一种地步,我们实在难以分辨所我们看见的﹐到底是在显明神本来创造的结果﹐还是受造物被罪败坏的后果。

除此外﹐圣经的讲述也比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更加清楚明了﹐我们根据圣经作伦理抉择﹐远比依据其它的启示要来得安全可靠。这就是为何韦斯敏斯德公认信条1章10节强调圣经是主要的资讯来源。它是这么说的﹕

决定宗教上的一切争论,审查教会会议的一切决议,古代著者的意见,世人的教训和私人的灵感,都当以在圣经中说话的圣灵为最高裁判者,而且对其裁判拳拳服膺。

公认信条的重点是﹐其它的讯息固然有其价值﹐然而圣经却是最宝贵的﹐因为圣灵是透过圣经﹐讲得最清楚明白。

含义

很重要的一点是﹐如果不留心注意圣经的教导﹐我们根本无法成为有道德的人。如同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的﹐无论是自己研读﹐或者听人教导圣经的中心主旨﹐人们得救都得透过学习和相信圣经的基本内容。只有在基督里的人才能具有真正的道德操守。简单的来说﹐没有圣经﹐人们根本不可能得救﹐也就无法成为有道德的人。人若是以为他们忽略圣经的教导还能有道德﹐那是非常错误的想法。从这个意义而言﹐要活出有德行的生活﹐我们需要圣经。

  除了人们对神话语的基本需要之外﹐圣经的内容还包含了人们道德伦理生活所需的重要信息﹐这是神没有透过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来彰显的。基督徒在作伦理抉择时﹐会依赖自身的生活经验﹐别人的看法﹐以及他们的道德直觉﹐这种作法是相当平常的。就如我们所见的,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是有它们的重要性﹐也值得我们考量﹔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在许多情况下﹐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不够清楚﹐以致无法给我们合宜的指引﹐但是圣经却把神的道讲得很仔细﹐教导我们什么是正确的抉择。

例如使徒行传15章记载了初代教会为了那些归信基督的外邦人引发的一些争论。教会里有些人认为外邦人必须受教﹐该如何遵守摩西的律法﹐正如当时的犹太教徒们所遵行的一样。他们要外邦人行割礼﹐在圣殿献上合适的祭物﹐将律法应用于日常生活中﹐如同当日的犹太人所习惯遵守的那样。然而在另一方面﹐有些人像保罗和巴拿巴等却不赞成这样的作法﹐他们认为神没有要外邦人生活的像第一世纪的犹太人那样。这个争议性的问题使得教会的使徒和长老们必须聚在一起﹐深入探讨研究对策。在未受割礼的外邦人中﹐一些人的看法和意见﹐与圣灵服事的状况起了冲突﹐从情况中得到的线索却不足以提供他们一个解决的方案。但是当雅各诉诸圣经﹐以求解决这个问题时﹐教会对这样的作法却是全体同意。他们需要圣经﹐因为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不足以为这个道德问题提供答案。为了解决这个争议﹐耶稣的兄弟雅各找到阿摩司书的第9章11到12节。使徒行传15章16到17节,雅各如此引用阿摩司书的经文﹕

“此后,我要回来,重新修造大卫倒塌的帐幕,把那破坏的重新修造建立起来, 叫余剩的人,就是凡称为我名下的外邦人,都寻求主。 这话是从创世以来,显明这事的主说的。”(使徒行传15章16-17节)

从这段经文﹐雅各明白在神重新恢复祂的国度时﹐也包括许多的外邦人在内。更重要的是﹐这些蒙召归于基督的人仍然是继续维持他们外邦人的身份。在旧约里﹐那些归信真神的外邦人就变成犹太人﹐必须遵守传统的犹太仪式和规矩。但是阿摩司指出﹐当神在基督里重新恢复祂的国度时﹐那些蒙召属于神国度的外邦人却不必遵循犹太的习俗。

*这同样可以应用在当代。虽然一般和实存启示总是真实的,它们却无法充分一致地给予我们清楚的道德指导。因此,在基督教伦理中,相对一般和实存启示而言,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和依靠特殊启示。我们必须全力以赴尽一切可能来理解圣经的教训,因为针对道德问题,即便是其他形式的启示无法给出适当的解答,圣经总是能给我们恰当地论述。*

  我们理解了圣经清晰性和必要性的教导以后﹐现要来看圣经的充分性。

圣经的充分性

  从根本上来讲﹐我们说圣经是“充分的”﹐意思是说圣经的记载足以成就它的写作目的。可是因为基督徒之间很难同意圣经写作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这个简单的观点就变得很复杂了。因此在我们探讨圣经的充分性这个议题时﹐我们得先看与圣经的充分性有关的写作目的。然后我们再来看对于圣经的充分性通常会有的误解﹔最后我们要讲到一个很普遍的观点﹐就是圣经对于某些事情是保持沉默﹐但这其实是个错误的见解。

目的

  就圣经的充分性和写作目的彼此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再来看韦斯敏斯德公认信条﹐从那里得到帮助。信条的第一章第6项对于这个观点有美好而扼要的叙述﹕

凡上帝关于他自己的荣耀,人的得救,信仰与生活一切所必须之事的全备旨意,都明明记载在圣经内,或能从圣经中透过正当且必要的途径得出﹔所以无论何时,不可借着圣灵的启示,或凭人的遗传,给圣经再加上什么。

公认信条确切的结论是﹐圣经的写作有许多的目的。它提到了圣经是写来教导我们要如何荣耀神﹐使人能够得救﹐并且指引信徒关于信仰和生活所需要明白的事项。这些关于圣经为何而写的观点都是来自经文本身。

比方说,圣经里有多处的经文教导人﹐神给我们圣经是就要我们可以借着遵守神的诫命来荣耀神﹐例如在申命记就有段经文就把这个目的讲得很清楚。申命记28章58到59节﹐摩西指出遵行神的律法与荣耀神之间的紧密关系﹕

这书上所写律法的一切话是叫你敬畏耶和华﹐你神可荣可畏的名。 你若不谨守遵行,耶和华就必将奇灾……加在你和你后裔的身上。(申命记28章58-59节)

圣经是为教导我们荣耀神而写的﹐而它的内容也足以达到这样的目的。圣经里包含我们所需要知道﹐应该如何荣耀神的所有准则。

至于人的得救﹐相信和生活﹐保罗就曾指示提摩太要坚定不移的心志研读圣经﹐才能够得到圣经所要给人的各样好处。基于这样的背景和考量,在提摩太后书3章15到17节﹐保罗清楚明确的讲到圣经的充分性。在15节﹐他这么写着﹕

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提摩太后书3章15节)

保罗讲到圣经“能够” 使我们有“得救的智慧”﹐他的意思是﹐借着研读圣经﹐我们可以学习到想要得救所必须知道的一切事项﹐保罗非常清楚﹐圣经不但具有能力﹐如同在这一课里我们早先看到的﹐他也知道圣经是为了让我们得到这些好处而写的。因着圣经能够达成这样的目的﹐因此它的内容在让人得救上是的确充分的。

  同样的﹐圣经也足以让人产生“信心”。再看保罗在提摩太后书3章15到17节所讲的﹐他说“这圣经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圣经在此显示﹐得救的信心是让我们能够领受神的救赎﹐得以称义。

最后﹐圣经也足以引导我们应该有的“人生”﹐就是对我们在基督里得救信心,要进行不断的操练。在提摩太后书3章16到17节这段著名的经文里﹐保罗讲的非常清楚﹐他说道﹕

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都是有益的,叫属神的人得以完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摩太后书3章16-17节)

除了让我们因信基督而得救以外﹐圣经的目的也是预备我们能行各样的善事——不单是某一些善事而已﹐而是每一样的善事。因为圣经是为了预备我们能行各样的善事﹐而且也具有能力得以达成这个目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圣经对各样的善事已讲得非常充足。如果我们正确明白全本圣经﹐那么我们就足以知道神的标准﹐加上在各种伦理情况里﹐对涉及的人事有足够了解﹐我们就能够作出合宜的决定。

  了解圣经能充分指导我们的人生之后﹐会引起一个重要的问题﹕怎会有一本书﹐即便是像圣经那么包罗万象的巨著﹐能涵盖每一个可能有的道德问题﹐并且装备我们去行每一件善事﹖实际来说,圣经并没有直接地谈到每一个可能出现的道德议题。圣经只是直接地讲到人生中有限的几项事宜﹐比方说,我们信仰所涵盖的基本内容﹐我们对神和对他人应该有的基本责任。但是圣经就是使用这种方式,定出这些基本的准则﹐使得我们可以伸展应用到圣经没有直接提及的一些特别情况里。这也就是为何公认信条将“明明记载在圣经里” 的﹐和我们借着“正当且必要的途径”﹐从圣经里引申出来的事加以区分。无论如何﹐我们可以说圣经已提供足够的知识﹐让我们得以明白神的伦理准则。

最后我们要注意的到﹐公认信条解释圣经之所以有充分性,那是在于圣经自身的全备性。因此我们

不可借着圣灵的启示,或凭人的遗传,给圣经再加上什么。

圣经包含基督徒需要知道的所有准则。我们应当为神的缘故﹐服从人类的传统规矩﹐以及政府、或是教会的权柄架构﹐然而这些绝对不能被看作是绝对或最高的准则。我们必须服从圣经准则的指引﹐以此来决定是否应当遵循人类社会的准则﹐而且这些人为的规则条例如果是与圣经原则相抵触的话﹐我们就必须加以抵制弃绝。

我们在圣经里一再看到这样的例子。比如说在耶稣的时代﹐犹太人领袖允许兑换银钱的人和作买卖的摊贩们进入圣殿的区域里。然而当耶稣见到这种情况时﹐祂非常恼怒﹐把那些人全赶出圣殿﹐因为犹太领袖们所允许的﹐是触犯了圣经所记关乎圣殿的准则。马太福音21章12到13节这样的记载﹕

耶稣进了神的殿,赶出殿里一切做买卖的人…… 对他们说:“经上记着说:‘我的殿必称为祷告的殿’,你们倒使他成为贼窝了。”(马太福音21章12-13节)

耶稣清楚明白以赛亚书56章7节所讲的﹐那也是祂所引用的﹐就是圣殿应当是作为祷告的殿堂。然而犹太领袖们却允许圣殿的地方被世俗的交易所污染。耶稣斥责他们使得圣殿成为“贼窝” ﹐这是非常严厉的话语。这个词语引自耶利米书7章11节﹐那里提到拜假神偶像的人和行为残暴的罪犯在圣殿向神献虚假的敬拜。耶稣用祂的言语行动表明﹐如果世人的准则是和圣经抵触﹐那么遵行这些人所制定的律法规矩﹐就是得罪神。

  就每个情况﹐在道德准则的确立上﹐圣经的内容是充分的。人们所制定的伦理仪式条例只有在回应圣经的准则情况下﹐才能生发效力。然而世人所订的规则若与圣经的准则相抵触﹐基督徒就必须加以拒绝。

对于圣经的充分性有相当的理解以后﹐我们现在要来看对于这个观点﹐人们通常会有的一些误解。

误解

  我们要将这些误解大概的分为两大类﹕第一﹐人们过于高估圣经的充分性﹔第二﹐人们过于低估圣经的充分性。让我们先来看人们如何高估圣经的充分性。

  通常而言﹐那些高估圣经充分性的人﹐其实都是对圣经存着相当认真而且执着的态度﹔不过他们却常常对于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缺乏合宜的认知态度。结果他们就误以为﹐即使对于涉及的人事状况没有充分的认知﹐也可以把圣经适当的应用在伦理的抉择里。他们相信作伦理决定就像研读圣经和遵守它的教导那么简单。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在我们遵守或是应用圣经之前﹐我们也必须先理解我们应用对象具体的人事情况。毕竟神也给我们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如果我们忽略这些方面的启示﹐我们也就忽略了神所给予我们用来解释和理解圣经的一些工具。

不过也不是所有的错误都是来自高估圣经的充分性﹐更多的时候﹐是来自于对于圣经充分性的低估。通常这种错误的认知是坚持圣经只足以引导我们应付生活中的一些有限情况﹐只对某些事项给予一些道德指引。例如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就足以教导我们许多道德的准则﹐而圣经则是补充给我们一些资讯﹐让我们知晓那些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所没有涵盖的事项﹐例如人类的得救之道。近年来更有人认为圣经并没有谈到一些颇受人争议的事项﹐例如一夫一妻制、同性恋、堕胎﹐和安乐死等问题。

然而,如同我们讨论过的﹐透过直接或间接的教导﹐圣经提供给我们一个关乎伦理准则的完备体系。依此而言﹐在启示神的旨意﹐以彰显祂的荣耀﹐我们的得救﹐信心和基督徒生活等各方面﹐圣经的充分性是没有局限的。一般启示和实存启示也包含了一些这样的准则﹐然而它们没有包含圣经直接或间接所涵盖的那些准则。

* 注意,有必要再次强调这一下,圣经并没有对人生中的每一个细节都给予直接或详尽地论述。我们大大需要来自一般和实存启示带给我们的信息*

  因此我们可以说圣经所言足以应付人生生活的每一层面﹐所以我们对神当存有的心志﹐就是时时刻刻都要应用圣经的准则。

沉默

现在我们要谈到一个相当普遍﹐其实是个误解的观念﹐那就是圣经对于某些事项保持沉默﹐这也可能是善意的基督徒低估圣经的充分性而产生的最普遍误解之一。那就是基督徒常会教导说﹐生活里有某些事情是无关乎道德的﹐因为圣经对此没有提供足够的资讯﹐让我们明白神对这些事情的旨意如何。历世历代以来﹐这些事情就被认为是adiaphora﹐是中性的,与道德原则无关。而通常基督徒对此所持的立场是﹐这些中性的事物本身并非关系到是非对错。

*例如,早期教父们就教导说,吃肉或不吃肉并非关系到对错的问题,另外,在改改教时期,马丁路德也将“中性的”的说法来评估天主教在敬拜上的某些形式,他觉得这些方面是圣经既无命令,又无禁止。* 虽然在教会历史上有许多人是持着这样的看法﹐但是这个观点其实是与圣经的立场相违背。例如﹐神学家虽然认定一些不具人格的事物是“中性”的﹐然而圣经却认为它们是好的。即使在人类已经堕落犯罪﹐保罗还是坚持每一件事物是好的。提摩太前书4章4到5节﹐他这么写着﹕

凡神所造的物都是好的,若感谢着领受,就没有一样可弃的, 都因神的道和人的祈求成为圣洁了。(提摩太前书4章4-5节)

保罗在这段经文里主要是讲到食物﹐可是它所包含的原则是更宽广﹐可以延伸应用于所有的创造物﹐就如神在创造大工完毕时看着一切所造的都是好一样。基于这个原因﹐那些不具人格的事物决非是“中性”的﹐它们都是好的。

  当人们若是必须在两个或更多的好事上作出选择时﹐有些神学家也把“中性无关对错”这个词语用于这种情况里。他们的意思是既然所有的抉择都是好的﹐那么圣经并不在意我们选择什么。然而圣经却教导我们﹐神会祝福某些好的选择﹐甚于其它一些好的选择﹔在两个看来同样是美好的抉择里﹐圣经有时也称扬其中某一个﹐甚于另一个。

例如哥林多前书7章38节﹐保罗这么写着﹕

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不叫他出嫁更是好。(哥林多前书7章38节)

虽然学者们对于保罗在此到底指的是什么情况没有明确一致的看法﹐可是保罗写得很清楚﹐他提到嫁或不嫁都是好的﹐而不嫁是更好的抉择。就此而言﹐即使在两个美好的抉择中选一个﹐圣经也不是真的采取“中性” 的立场。

你应该记得在第一课里﹐我们定义所谓的良善美好﹐就是那些领受神祝福的事﹔而邪恶不当就是那些得不到神祝福的事。基于这个定义﹐人类和他们生活的每一个层面都应当非好即坏﹐或者得到神的祝福﹐或者没有﹔绝对没有一个人或是一件事是中性的﹐不好也不坏﹐处于中立地带。如果蒙神祝福的﹐就是美好的事﹐反之就是邪恶的。

此外﹐人们还认为有一些话语﹐思想﹐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是好的﹐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是不好的。例如﹐性关系在婚姻里是美好的﹐可是在婚姻以外就是有害的。可是这不意味着性关系本身是不好不坏。相反的﹐这关系本身是好的﹐正如神创造人﹐使他们有性关系﹐神看着是好的。但是未婚的男女误用了性关系﹐使得在他们的情况里﹐这样的关系反而是有害的。

  最后﹐有些神学家用“中性”这个词语涵盖一些我们无从断定何为好何为坏的抉择事项。然而,因着我们知道圣经直接或是间接的触及我们人生的每一个层面﹐我们不能把那些我们不确定的事项就认定是中性﹐无关乎好坏﹐没有差别的。的确我们是常常无从知道那一个抉择﹐那一个思想﹐行为或态度是好的﹐那一个是不好的。不过这些情况的产生﹐不是因着神话语的不充分﹐也不是圣经对此采取中性的立场﹐而是我们不够理解﹐明白﹐要如何把圣经表明的真理应用得当。

人们无法作出合宜的伦理判断可能有几种原因。你应该还记得﹐作出伦理抉择的圣经模式是可以浓缩成下面的这种表述﹕伦理抉择是个人将神的话语应用在某个情况里。我们的行动是基于我们对道德标准﹐我们的目标﹐和动机有适当的了解。或者换句话说﹐就是规范准则﹐情况处境﹐和存在动机的考量。我们若是无法作出合适的伦理决定﹐可能由于没有从上述的那三种立场作出恰当的评估考量。我们可能是忽略或误解了所要认识和应用的经文﹐我们也可能是疏忽或误解所涉及的道德伦理情形﹐我们还有可能是忽略或错估了相关的人物和事件因素。无论如何﹐我们若无法对某个伦理选择有个明确的决议﹐不能就此下结论说,是神没有把抉择所需要的资讯启示给我们;也不能说这个事情是中性的﹐或说没有正确的路径可追循。[这些都不是正确的处理方式。] 我们其实应该继续阅读﹐研究﹐祷告﹐审查问题本身﹐以目前暂定的判断力作出最好的选择﹐但是等到规范准则﹐情况处境﹐和存在动机等因素都清楚了,再作最后的判断。

IV. 总结

在这一课里﹐我们探讨了圣经的几个重要特质。我们了解到﹐因着圣经是神所启示的﹐所以它具有权柄与权能。我们也明白了﹐因着圣经是为人类而写的﹐所以它的内容清晰明确﹐完全必要,而且充分完备。在我们学习基督教伦理时﹐记住圣经的这几个特质﹐会在许多方面对我们有帮助。

其中一点,就是提醒我们在回答各样的伦理问题时﹐圣经是必不可少的一本书﹔我们必须从圣经里找答案﹐因为它对我们人生的每一个层面都具有引导的权柄﹐而且因为有许多问题﹐也只有圣经可以提供解答。另外一点﹐了解到圣经的这些特质也给我们极大的鼓舞激励﹐因为它提醒我们神给我们圣经﹐为的是让我们得益处﹐也是为了要教导我们关乎祂自己和祂的标准。最后一点﹐圣经的特质使我们在作伦理抉择时有确信﹐因为我们知道圣经对伦理的教导是清晰明确而且充分完备的。因此在我们继续学习基督教伦理的课程时﹐记住并且全然信赖圣经的这几个特质是非常重要的。

课程材料

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