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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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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保罗书信介绍

这一课我们来查考一下保罗书信。 我们会分几课来查考一共十三卷的保罗书信。 这些书信都是在基督教诞生后第一世纪写的。路加写的使徒行传特别记录了保罗的服事。

A. 书信背景

在介绍保罗的书信集之前,有必要先简单介绍一下古希腊-罗马世界的情况。希腊人和罗马人,有时甚至犹太人的孩子也会在他们年轻时学习一些特殊的写作风格。 保罗书信之所以有这么多不同的风格,据称是为了适用于不同的情况。我们在好几封保罗书信中见过这些不同风格。读到那些地方时,我们会把它们指出来给大家看。

B. 文学结构

古代中东人所写的书信,遵照的几乎是同一个在字句上无可挑剔的模式或结构。(1) 典型的希腊-罗马风格的书信都是以问候语开始;我们可将它称为x向y的问候。作者先做自我介绍,然后介绍收信人是谁,接下来是简单的「问候」。犹太人最常见的问候是shalom,意为「平安」;希腊-罗马人最常见的问候是chairein,意为「恩典」。保罗将这两个问候语同时用到好几封书信中,因为他希望收信人既有恩典也有平安。此外,他在信中按照基督徒的问候习惯,几乎无一例外地提到耶稣的名字。他还经常在开头的问候中将自己称为使徒,显明他相信这是他从神领受的权柄和启示。

(2) 希腊-罗马风格的常规书信在开头的问候之后,通常会接一小段简短的感谢词。这段感谢词通常以祷告或赞美的形式向神发出。 保罗在书信中几乎无一例外都这样做了。那些他省略了感谢词的书信会显得尤其意味深长。 当我们读到这样的书信时,会指给大家看。(3) 接下来就是书信的主体,这是信中最长的一部分。信中需要交通的主要内容均包含于此。(4) 如果有什么特殊要求,比如像保罗这样处于领袖地位的人,对下面的人提出希望他们遵守的要求或命令,这些要求或命令通常都会集结在一起,于书信主体内容交通完毕后在信尾提出。 (5) 第五,也是最后一点通常是结尾的问候语。我们会在保罗书信中看到许多这样的问候。

II. 写给加拉太教会的信

简单介绍完保罗书信后,我们就要来看加拉太书了。这封书信被保守的解经家认为是保罗最早写成的书信。传统认为,加拉太是我们今天称为土耳其的这个国家,其中北部一个由少数民族聚居的省份。不过,使徒行传并未提到保罗在他的旅程中到过那么远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路加在使徒行传并未将保罗所有布道之旅的细节都一丝不苟地记录下来。

最近我们读到并查考了保罗布道旅途中去过的,位于加拉太南部的那些城市: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 当罗马人接管了古代中东地区的部分土地,把它们划归到帝国版图的时候,我们刚才提到的这些南方城市也一同被归并到罗马帝国的加拉太省,该省不仅包括居住在北部的少数民族,还包括居住在土耳其中部和中南部的那些人。保罗在写这封信时,脑子里一定在想念这些加拉太人。 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1节无意中提到这一点,证实了我们的判断。保罗在那里为加拉太人那么容易就被人蒙骗而发出哀叹。 这不禁使我们联想到使徒行传十四章中那些愚昧、易于被欺哄的路司得人。他们起先把保罗和巴拿巴当神一样拜,随后又把他们两人当作魔鬼一般起来反对他们。

A. 背景

写作加拉太书的背景应当与使徒行传十五章引发使徒会议的背景相同。 那时有许多关于信耶稣、加入教会的外邦信徒是否必须受割礼,遵行摩西律法才能得救的争论 。显然,有一部分犹太人,甚至是犹太基督徒都主张这样行,以致保罗在加拉太书中将这些人称为「犹太教门的人」。写这封信时,保罗应当正准备动身参加使徒行传十五章所称在耶路撒冷召开的使徒会议。 保罗在加拉太书一、二章讲述了自己信主的过程,以及随后的服事,也谈到加拉太以及使徒行传中记载的那些难处。 他讲到从他信主后到前往耶路撒冷中间隔了差不多有十七年的时间。他到耶路撒冷之后,与在那里的犹太领袖就他所传之道的正确性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和商讨。 记载在加拉太书二章1-10节的会面或会议,与使徒行传十五章记载的使徒会议有许多相似之处。

B. 写作日期及写作目的

如果这两段经文记载是相同的事,那么加拉太书显然是在使徒会议之后写的。如果真是如此,彼得在加拉太书二章11节以及之后的表现就非常令人费解了。彼得似乎在使徒会议大家一致同意的决议上产生了退后。 他回到安提阿后,因迫于犹太教徒的压力,退出了与未受割礼的外邦基督徒的相交。我们当然知道发生在彼得身上许多前后不一的事,但这次记载在使徒行传和加拉太书中的情形好像与此并不相同。

使徒行传提到保罗曾去过耶路撒冷好几次。加拉太书的记载也是如此。这两处的记载彼此互相印证。使徒行传九章讲到保罗最初悔改信主的经历,这一点保罗在加拉太书一章也曾提到。 保罗称他信主三年后才第一次去到耶路撒冷,去见那里的使徒。 这一点与使徒行传十一章末尾因饥荒保罗曾去过耶路撒冷的记载相符。当时一个名叫亚迦布的先知预言说,犹大地将有大饥荒。于是安提阿教会的基督徒同意将救灾款送往耶路撒冷教会。第一次读徒十一27-30的记录,似乎与加二1-10的记录完全不同。但事实上,它们之间还是有些内容是可以相互证明的。保罗称他得了启示要前往耶路撒冷,也提到亚迦布的预言。他在加二10讲到大家都同意记念穷人,那也是他热心去行的。这些内容与使徒行传十一章的记载是有关联的。

保罗在加二1-10讲到他与耶路撒冷的领袖及使徒有过一次非正式的会面,这次会面应发生在使徒行传十五章记载的那次正式的使徒会议之前。 要搞清楚这一次会面的情形,我们就必须将使徒行传九章,与保罗在加拉太书记载的信主故事(一15-24);徒十一27-30与太二1-10;徒十五1所描述的有一些信徒来到安提阿,声称外邦信徒必须受割礼才能得救,和记载在加二11的保罗当面指责彼得及其之后的经文都连在一起读。 这说明保罗这封信是写于第一次布道之旅之后。这次布道之旅刚刚结束不久,保罗必须动身前往耶路撒冷参加使徒会议,他在仓促中匆匆写完这封信。这时,保罗发现那些曾导致他与彼得在安提阿发生冲突的同一班犹太教徒,又开始跑到他传道去过的加拉太南部城市安提阿、以哥念、路司得和特庇等教会,扰乱那里的信徒。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会发现保罗在这封信里的语气比较急的原因。

保罗写的这封书信被称为护教书信。护教的意思是指为信仰辩护。更准确地说,保罗通过对自己所传信仰的辩护,反对那些教会中的闯入者,就是那些犹太教徒,那些声称自己是基督徒的犹太人。按照保罗的认识,这些人已经越过了真理的界限,成为一群假教师,因为他们教导人们行律法是得救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

C. 捍卫恩典(加一1-二14)

加拉太书是保罗所写的一封热情洋溢的护教书信。我们可将它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一章1节至二章14节, 保罗为他使徒的权柄做了辩护。虽然读这封书信的人大多数都是他传福音所结的果子,但因为假教师的威胁,保罗不得不起来捍卫他所传讲的福音真理的合法性。 保罗在一章1节至二章14节这段经文中共分了八个点做出说明。(1) 首先,保罗用了开头五节经文强调了他的使徒权柄。 按照古代的标准,这样的问候实在冗长详细得不可思议。(2) 其次,他略去了他在其他书信中常见的感谢或祷告。 他以这样严肃的方式开始这封信,让读者注意到他极为不悦。(3) 第三,他从第6节书信主体一开始就宣告说,除了他所传的福音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的福音可听。 这并不是说教会历史上人们对福音的理解只能有一种,而是说对保罗来说,任何将好行为作为得救强制条件的假教训都必须无条件地加以制止。

保罗在加拉太书一、二章谈到的其余五个点,都与神在保罗生命中的对付有关 - 这位曾叫扫罗的大数的犹太人,后来改名为保罗并在外邦人中开始传福音 - 他讲述了自己信主的经历,在耶路撒冷的遭遇,如何领受了使徒身份以及之后传福音的过程。(4) 他一上来就讲到自己以前是多么的长进和成功,作为一个犹太人他的生活完全无可指责。一章11-14节的声明拆穿了有人称保罗的悔改只是心理作用的谎言。 他与几百年后的马丁路德一样,深知自己作为一个犹太人,完全无力遵行律法的要求。 其他人也都感受到了这一点,因此这并不只是保罗自己的感受。保罗在加拉太书中的描述与腓立比书三章6节的说法相互验证。他在加拉太书这里称,自己作为一个犹太人完全无可指责,并且按照祖宗的遗传他比任何人都热心。 若不是复活的主以超自然的方式,在他去往大马士革的路上亲自向他显现,保罗的生命是根本不会回转的。(5) 第五,保罗强调在他悔改信主之后,并未马上与在耶路撒冷的使徒们见面,以强调他对基督教核心信仰的领受完全是从神自己那里来的,而非来自于任何人。 (6) 第六,他讲到三年后(如果他悔改的日期是主后32年,那么三年后就是主后35年),他才与使徒们见面,但他与他们之间的交通非常有限(一18-24)。(7) 第七,保罗在二1-10讲到十四年后,他与使徒们有了一次深入的接触。这次,使徒们对他所传无需行律法的基督教信仰表示赞同,并未在这事上对他有任何限定,并鼓励他继续热心记念穷人。

(8) 第八,保罗指出,彼得在安提阿时,因有可责之处受到保罗的当面指责。 他没有按照大家一致同意的原则而行。 他当时可能并未立即意识到这一点。也许几天或几周之后当这件事逐渐冷却下来,在耶路撒冷又召开了使徒会议之后,彼得才意识到自己的问题。正如他在使徒行传十五章指出的,犹太人和外邦人得救同样都是因着恩典。 但在安提阿时,彼得在这个立场上发生了妥协,因此受到保罗当面的指责。 保罗记录这件事让我们看到,他从始至终一直都在遵行神的旨意,并没有屈从于人的权柄,也一直忠心于神所启示的福音信息。

D. 恩典的解释(加二15-四31)

从二章15节开始一直到四章末了,保罗再次向加拉太人讲明基督教福音的真理:人称义单单是因着信,而非靠行律法。 二章15-21节,既可读作保罗在安提阿对彼得所说的话,也可读作保罗写给加拉太信徒针对那个事件的反思。无论是哪种情形,都再次讲明这封信的主题:人称义是因着信,而非靠行律法「称义」是保罗书信中意义非凡的一个词。这词本是一个法律用词。这个词在希腊罗马世界中被普遍理解为宣告「无罪」。

这个词在属灵上的意思是,所有人甚至那些即将成为基督徒的人,在神面前也是有罪的。 但因着基督的受死,付清了我们罪的赎价,以致我们可以在神的面前被宣告无罪,并被称为义。保罗在为这条真理辩护时称,人只有借着信,而非借行律法得与神和好。三章、四章讲到了这两者之间的不同。

(1) 保罗在三章一开始就提醒加拉太人,他们自己的经历证明他们最初听见福音时是因信而非因行为得救。

(2) 其次,保罗追溯到以色列国的鼻祖亚伯拉罕,相当于以色列人的乔治华盛顿,指出亚伯拉罕如何在创世记十五章因信而非他的好行为被神称为义。 如果连以色列国的鼻祖都需要因信而非行为得救,更何况其他犹太人呢。那些没有犹太血统的人岂不更需要因信得救了吗。

(3) 第三,保罗在三章10节指出,没有一个人能靠着律法得救。旧约律法不断指出以色列人的罪。 律法所要求的祭牲只提供了暂时的保障,它所指的却是将来要来的完全的祭物,希伯来书对这个主题有极其详尽的解释。律法只有开始没有结束:律法的目的不在于它本身,律法是不完全的,它不能为所有的人提供一次性永久的救赎。

(4) 第四, 保罗用比喻指出律法不是目的,而是过渡。 神与亚伯拉罕立约后四百年才有了律法。律法并未取代神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这使得亚伯拉罕可以在没有律法之先因信称义。律法是由基督完全的,而基督的降临标志着律法时代的结束,因信称义时代的开始。

保罗这时似乎意识到会遭到人的反对,就说,「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三19-四7开始谈论这个问题。一方面,律法致使人犯罪,这听起来似乎有些怪诞。但事实上,正是因为律法的出现,人才有了违法的意识,因此律法的出现,反使人的过犯增添。 律法被颁布出来之前,人虽然犯罪却不知道那是罪,但律法被颁布出来之后,就引动人多多地犯罪。 然而,保罗在这里所要说的刚好是相反的意思,他指出颁布律法是为了起到一个监护的作用。监护人是一个希腊字。 在古代,监护人是一个奴隶,他的工作是接送孩子往返学校。今天,我们可以说律法就像这个接送孩子往返学校的监护人。它的工作不是为了指教,而是为了行使监管、保护的功能。律法保受我们不致落到没有律法约束的更糟糕的境地。 律法的功用到基督来了的时候就废止了。 接下来,保罗清楚地指出基督的时代已经来了。

三章余下的内容和四章开始,谈到我们在基督享受的特殊权利,我们不再受律法的约束。通过洗礼,我们在基督里有了新的身份,正如加拉太书三章28节所说,在基督里不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 讲完这一点后,保罗再次讲到他对因信称义的认识,并以四章开头那个著名的寓言故事将因信称义的主题推向高潮。在那个寓言故事中,保罗将受犹太教束缚的人与在基督里的自由人做了对比。从身体层面来讲,犹太人的祖先是被拣选的族类。借着亚伯拉罕的爱子以撒,犹太人被视为神的选民。 外邦人则被视为亚伯拉罕与使女夏甲所生奴隶之子以实马利的后代,与神的拣选无关。 然而,保罗借着这个寓言故事指出,无论是犹太人还是外邦人,凡信基督的人,都是在基督里得自由的人,因为他们因着信已成为亚伯拉罕属灵的子孙。 而那些仍受到律法捆绑的人,虽然他们在肉身上是神犹太选民的一部分,但在灵里他们却是不得自由的奴仆。无论犹太教徒是否信服,保罗彻底颠覆了当时犹太人一成不变的想法,并令加拉太人信服了他所传讲的信息。

E. 恩典的应用(加五1-六18)

加拉太书最后两章谈到一个不同的主题。人们既可能活得太过律法主义,也可能活得太放荡无忌。保罗在前四章提到基督徒的生活很可能全无道德根基可言,接着在第五、六章,他提到这种现象背后的本质。 保罗称在这个问题上是没有折衷方案的,非此即彼。讲完这一点之后,他谈到了基督徒活出有道德伦理生活的方法。第五章最后那段著名的经文讲到律法的总纲就是爱。而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保罗在加拉太书六章2节称,当人受圣灵正确引导时,就能遵守基督的律法。最后,保罗重申了这封信的主题,并在信尾以问候语作为结束。

F. 加拉太书的神学意义

马丁路德在总结加拉太书的神学理论及其主要观点时提到,加拉太书可称为基督徒自由「大宪章」(Magna Carta)。 基督徒已从一切形式的律法约束中解脱出来。 在应用这个主题时,我们必须注意律法主义的两种基本形式:一种被称为「硬性律法主义」(hard legalism),即将行律法或好行为作为得救的必要条件。不过,这一种形式的律法主义在耶稣基督的教会中已不常见;另一种被称为「软性律法主义」(soft legalism),这种律法主义在不知不觉中让人觉得只有遵行了一大堆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之后才能维持与神良好的关系。而这些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完全超出了圣经的明文规定。 虽然没有人称这些可以做或不可以做的事是得救的先决条件,但却让人将自己的喜乐以及与神的关系建立在行为表现的基础上,成为保罗所弃绝的犹太律法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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